疫情期間師生出國交流規定調整1111013

公告日期: 
2022-10-07 10:17
公告單位: 
防疫小組

疫情期間師生出國交流規定,自10/13起調整

一、現行規定(10/12前出國者):

學校學術交流及師生出國案件,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全球疫情及邊境防疫建議,經校長或防疫長評估同意後即可辦理。

二、自111/10/13零時起:

1. 學校學術交流及師生出國案件,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全球疫情及邊境防疫建議,並依學校出國請假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2. 返國檢疫天數,配合指揮中心規劃,實施0+7自主防疫。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,且2日內快篩陰,可外出及入班上課。

3. 其餘交通、住宿等相關入境檢疫規定,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實施。